
您好,我有两问题想请教一下大家 一、早段时间我在一公司上班,后来由于公司拖欠工资我离开了,随后就到劳动局投诉该公司,该公司是合法公司,但是招聘我回去期间并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的打卡记录也不是我自己掌握的,工作期间的3个月来也没有发过多少工资,更没有什么工资单,劳动局就以这些为由判了我举证不足,究竟能否有其他办法证明我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我曾听说过某些公司以“合作关系”来取代“雇佣关系”,究竟两种关系根本区别在哪里?我如果可以证明我在工作期间被该公司长期控制我的工作时间,固定我在该公司内工作甚至其提供生产资料,能否充分证明我们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合作关系?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