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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时间:2010-3-5 18:29:55八年维权誓不休 只为给妻子一份依靠
  • 姓名:史延明  联系电话:13803141693  联系邮箱:sym@cdjrlxs.com  
  • 豁出命将官司进行到底 我妻子在河北省承德市云山饭店工作了近二十年,是国家正式合同制职工,由于在工作中患病(严重的腰间椎突出)在法定治疗期内竟被国有企业非法给予除名,失去了生活基本来源和精神支柱;现状是一无所有!被逼无奈,为了生存和生活,我和我爱人坚定地走上了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维护合法权益的道路。谁知这条路竟十分坎坷,从劳动仲裁到法院二审、再审,企业法定代表人仲会军层层施威设障,执法者次次手软助虐,究其原因是企业要改制,仲会军要绝对控股,老弱病残职工是障碍,他“沟通”中级法院为他的企业“保驾护航”,现在企业已改制成功,仲会军将企业买断,达到了目的,老弱病残职工却遭了殃,再让他的企业给病残职工经济赔偿势比登天。 八年来我多次往返省市之间,寻求法律保护,花尽了家中的积蓄、朋友的赞助。2005年全省政法系统联合大接访,我看到了一线曙光,好不容易见到了省里的法官,递上了我的申诉材料。2005年10月12日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下发了“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2006年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2006年6月仲会军协调承钢集团,为法院建设中的办公大楼“捐赠”100多吨钢材,2006年7月9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如下:“维持本院(2003)承民终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仲会军胜诉,他又一次挺着胸,微笑着走出了人民法院的大门。(2009)承民再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再审判决又以推定的形式帮助仲会军 “完善”程序,这是对法律的强奸。是明显的徇私枉法。人民法院啊,我拿什么来孝敬您!我没有钱,我没有权,我只有将要流干的眼泪。在这个漫长的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的路上,我看到了企业当权者的腐败及活动能力,国家允许一部分人靠勤劳而致富的政策,却被别有用心的自私自利的人钻了空子。他们手里有靠广大职工辛苦劳动和汗水换来的“经济实力”,他们有丰厚的灰色经济基础,他们能够决定个别“上层建筑”。 人民都看到了各级领导夜以继日、废寝忘食,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呕心沥血,可是,一些腐败分子却视老百姓的利益如粪土,这绝不是人民内部的矛盾,也不是法律的苍白,这是邪恶势力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对决,虽然这只是一件普通的劳动纠纷案件,但他关系到一个家庭的生死存亡、社会的安定。而执法者的显失公正、公平,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注民生,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成为一句空话。 我拿什么奉献给你……我的爱人。做为男人、丈夫、父亲,我是无能的,我没有保护好你们的合法利益和权益,但我是称职的,我依然坚信国家的法律是公正的。个别法官肩上的天平倾斜了,我们只有无奈。面对无处不在的腐败分子,我们只有仰天长叹,秋菊打官司是电影,窦娥冤是历史故事,现实生活中又有多少秋菊和窦娥冤呢?社会在进步,科技在发展,人都能克隆了,难道国家制定的法律到了基层也能变种?个别执法者错了再改,改了再错,千锤百炼? 老百姓怕遇上官司,遇上官司以个人力量实在是打不起,也打不赢。我能得到正义、公平吗?官司打了八年多,我们依然坚定期待着法律的公正…… 如果我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应有的生存、生活基本权利得不到基本保障,我们将抗争到底、申诉到底。请求法律研究与权力维护中心给予帮助! 申诉人:章宏彩 代理人:史延明:13803141693 2009年12月26日 中国法制新闻社 题记:美国《时代》杂志12月16日宣布,2009年年度人物是中国工人集体获得荣誉。可是,当我们将目光集中到一个又一个具体而微的中国工人劳动者个体身上时,我们读出的往往是沉重,收获的是叹息。黑龙江矿难,上百条人命被掩埋,遇难者是工人;为了拿到工伤补偿,不得不开胸验肺,上演如此悲情的是工人;被拖欠工资,去讨薪反而遭遇黑心老板殴打的是工人。。。。工人是辛酸的,无助的!当劳动者的权力尚不能得到公正地对待时,工人悲情的目光每每灼痛了谁?工人的身影不应该再彷徨,工人的目光不应该再忧伤。。。。 河北承德市: 男人的责任: 八年维权誓不休 只为给妻子一份依靠 周芊芊 毛矛/报道 近日,本社接群众史先生举报称:其妻在河北省承德市云山饭店工作近二十年,是国家正式合同制职工,由于在工作中患病(严重的腰间椎突出)在法定治疗期内竟被国有企业非法给予除名,失去了生活基本来源和精神支柱;现状是一无所有!为了生存和生活,其和爱人坚定地走上了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维护合法权益的道路。谁知,这漫漫维权路,一走就是八年…… 本社就史先生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深入采访和调查。 记者:史先生能将事情的详细经过诉说一下? 史先生:我妻子在河北省承德市云山饭店工作了近二十年,是国家正式合同制职工,由于在工作中患病(严重的腰间椎突出)在法定治疗期内竟被国有企业非法给予除名,失去了生活基本来源和精神支柱;现状是一无所有!被逼无奈,为了生存和生活,我和我爱人坚定地走上了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维护合法权益的道路。谁知这条路竟十分坎坷,从劳动仲裁到法院二审、再审,企业法定代表人仲会军层层施威设障,执法者次次手软助虐,究其原因是企业要改制,仲会军要绝对控股,老弱病残职工是障碍,他“沟通”中级法院为他的企业“保驾护航”,现在企业已改制成功,仲会军将企业买断,达到了目的,老弱病残职工却遭了殃,再让他的企业给病残职工经济赔偿势比登天。 记者:八年的时间,此事仍未得到一个合理解决? 史先生摇头苦笑:没有!我曾坚定的认为法律是公正的,劳动者保护自身权益是完全合情合法的。 可是…… 八年来我多次往返省市之间,寻求法律保护,花尽了家中的积蓄、朋友的赞助。2005年全省政法系统联合大接访,我看到了一线曙光,好不容易见到了省里的法官,递上了我的申诉材料。2005年10月12日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下发了“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2006年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2006年6月仲会军协调承钢集团,为法院建设中的办公大楼“捐赠”100多吨钢材,2006年7月9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如下:“维持本院(2003)承民终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仲会军胜诉,他又一次挺着胸,微笑着走出了人民法院的大门。 (2009)承民再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再审判决又以推定的形式帮助仲会军 “完善”程序,这是对法律的强奸。是明显的枉法徇私。 人民都看到了各级领导夜以继日、废寝忘食,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呕心沥血,可是,一些腐败分子却视老百姓的利益如粪土,这绝不是人民内部的矛盾,也不是法律的苍白,这是邪恶势力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对决,虽然这只是一件普通的劳动纠纷案件,但他关系到一个家庭的生死存亡、社会的安定。而执法者的显失公正、公平,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注民生,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成为一句空话。 史先生的慷慨激昂,悲愤怒吼,字字如万钧巨锤敲打在记者心上,沉甸甸,压抑的喘不过气…… 也曾有人劝解过史先生算了,不值得,为了这点委屈,还是息事宁人的好,老百姓忍一忍就过去了。 史先生:我是受过高等教育的,我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为何要申诉,回答其实很简单:就是我们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了用人单位的非法侵害;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我们八年来的维权是正确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停止侵害。 一审 二审 再审 官司一打就是八年 从当初的信心满满到现在的黯然神伤,法律,你公正了谁? 2003年,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03)双桥民初第259号判决如下: 撤销承德云山饭店关于给予原告章宏彩除名处理的决定。 一审结果出来,被告不服,申诉到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03)双桥民处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 二、 维持承德云山饭店对章宏彩的除名决定。 二审出来,史先生对于判决自然不服,提出再审。于是,一场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变成了一场拉锯战,官司一打,就打了八年。 后记:在漫长的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的路上,我们感到了愤怒以及心寒,国家允许一部分人靠勤劳而致富的政策,却被别有用心的自私自利的人钻了空子。他们手里有靠广大职工辛苦劳动和汗水换来的“经济实力”,他们有丰厚的灰色经济基础,他们能够决定个别“上层建筑” 史先生面对爱妻,愧疚自责:我拿什么奉献给你...我的爱人。做为男人、丈夫、父亲,我是无能的,我没有保护好你们的合法利益和权益,但我是称职的,我依然坚信国家的法律是公正的。个别法官肩上的天平倾斜了,我们只有无奈。面对无处不在的腐败分子,我们只有仰天长叹,秋菊打官司是电影,窦娥冤是历史故事,现实生活中又有多少秋菊和窦娥冤。 截止目前,史先生仍不放弃法律公正,他坚信,即使在打八年,自己也一定要维权下去…… 对于此案,本社将做进一步追踪报道! 附:史先生的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承民终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2006)承民再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2009)承民再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提出再审申请。再审请求:撤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承民终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2006)承民再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2009)承民再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03)双桥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理由:一、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份终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构成“无故旷工”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未能上班,是因为有病,这是不争的客观事实。①有相关医疗诊断证明,证明申请人确实患有不宜上班的疾病;②被申请人准予申请人休病假长达六个月,也说明申请人疾病的客观存在;③被申请人始终也没有否认申请人系因患病没有上班,各审判决也均认定了申请人患有疾病的事实。申请人所患腰间盘突出症,属于慢性病,治疗周期长。申请人因为患有不宜上班的疾病而不能上班,并非无故矿工。(4) 被申请人承认申请人爱人来云山饭店三次为申请人请病假。(5)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存在明显疾病歧视。二审认定,申请人在没有批准假情况下拒绝上班,说明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请过假,只是被申请人无视申请人的病情未予准许。再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两次请假期满后,即应上班或到单位办理请假手续,但再审申请人在60日内既不上班,也未亲自到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其丈夫代替其口头请假,未持医院诊断书,不符合《员工守则》的规定。该认定说明申请人的丈夫已经代申请人履行了请假手续,只是因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刁难;疾病歧视,没有准假。至于《员工守则》,并没有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申请人也不知道单位还有个《员工守则》。即使《员工守则》确有相应规定,该守则规定的请假程序也不能否认申请人疾病的存在,也不能当然的推定申请人未能上班就是“无故”。二、被申请人作出的除名决定,程序严重违法。 1、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批评教育”是除名的前置条件。申请人无论是请假未获准许,还是无故矿工,被申请人都应履行批评教育的程序。而事实上,被申请人只是对申请人的多次请假不予准许,并未采取任何方式进行过“批评教育”。在各审过程中,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任何“批评教育”方面的证据。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承民再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再审申请人的丈夫史延明多次找到再审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仲会军替其请病假时,仲会军代表单位谈了再审申请人的工作问题,并有再审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2002年10月 15日的电话通话记录,再审被申请人虽未对再审申请人面对面批评教育,也未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但通过再审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对再审申请人的丈夫的谈话及电话通知,应视为再审被申请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该推定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除名,没有履行任何“批评教育”的程序。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仲会军谈话的对象是申请人的丈夫,不是申请人;谈话的内容是请假的问题,间或有工作、企业改制的问题,也非批评教育之事; 2002年10月 15日打字行打的一个电话号码,所谓“电话通话记录”无法证明电话是打给谁的,也没有证据证明通话内容,申请人也从未接到过单位相关电话;被申请人的单位领导知道申请人的家庭住址(步行10分钟就能到申请人的家),如果申请人确实无故旷工,被申请人完全可以采取家访等形式敦促申请人上班或进行批评教育。被申请人不但对申请人的疾病不闻不问,反而采取除名的措施一推了之,存在明显疾病歧视。以上事实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的所谓批评教育程序,完全是虚构的;再审三份判决以推定的形式帮助被申请人“完善”程序,是对法律的强奸。是明显的枉法徇私。2、《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职代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而本案的再审被申请人,在作出除名决定之前,既没有征求工会、职代会意见,也没有接受再审申请人进行任何申辩;在作出决定之后,也没有给再审申请人履行书面送达手续,导致再审申请人彻底失去了辩解的机会。故此,再审被申请人存在的程序问题导致其除名决定应予撤销。三、申请人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被申请人(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名应受此限。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劳动法所称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规定了实际工作年限在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而申请人2002年已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达16年,医疗期应为十八个月,至2002年9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除名决定前,申请人是在十八个月的医疗期内。再审判决认为“上述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为保户患病职工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对其作出的除名决定,不属于在职工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明显错误。除名的法律后果,就是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民再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对“企业开除职工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和“企业除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明显曲解,再审申请人不知道该两个词语在法律上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再审申请人只知道这两个词语的结果都是导致再审申请人被企业单方终止劳动关系了。因此,除名决定亦应受医疗期为十八个月的限制,在十八个月的医疗期内,企业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四、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章宏彩……先后3次与再审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02年6月30日”,与事实严重不符。申请人只有在1986年12月1日与被申请人处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直工作至被被申请人除名,期间并没有重新签订合同。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三次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不知依据何在。还是布局下步陷阱。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除名决定,缺乏事实依据,程序违法。原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此,申请人请求贵院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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