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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调查业联盟公约

【发布时间】2007-3-24      【来源】admin      【阅读次数】1909

 《为保障中国调查业健康发展,有效规范中国调查行业市场秩序,促进行业间协作,明确联盟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全面推进中国调查业的规范化与正规化,特成立本联盟。

一、 宗旨本联盟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调查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信息沟通、服务协调作用,为我国调查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 名称 本联盟中文称为:中国调查业联盟 本联盟英文名称为:Investigation Coalition of China 英文缩写:ICC

三、 性质 本联盟为网络联盟。

四、 联盟成员 成员资格:
   1、 本联盟会员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调查业联盟公约》。
   2、 本联盟会员须为从事调查类业务、合法经营的企业、社团法人和从事调查业理论研究或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个人。
   3、 本联盟会员需经过一年的考察、考核和甄别,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信用和社会口碑。
   4、 本联盟会员须根据联盟公约交纳会费。
   5、 任何具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公司、社团及个人将不被接受为本联盟成员。

发起会员: 2003年12月15日基于认同本联盟公约的单位或个人为本联盟的发起会员

普通会员: 2003年12月15日后基于认同本联盟公约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成为本联盟普通会员。 会员资格的审查:在收到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联盟秘书处将在指定载体中刊出所有申请者的名单。目的是任何成员都有机会递交反对某一申请者加入的申请书,收到的申请书与反对意见书将被转交联盟理事会,由联盟理事会投票作出决定。

   联盟对会员实行年度注册公告制度。每年会员单位必须进行注册登记,联盟对符合会员条件的会员名单向社会公告。

员资格的终止与解除:

1、 会员主动向联盟秘书处提出退出联盟的申请,退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核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后批准生效,并经联盟指定载体向社会公布。

2、 会员因其犯罪、严重违反联盟公约或被相对人向联盟秘书处举报,联盟秘书处在查实无误后可将调查报告与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理事会多数认可后即可解除违规会员的联盟会员资格。

五、 联盟机构

本联盟设全体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全体成员大会是本联盟的最高权利机构,本联盟重大事项由联盟全体成员大会最后决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本联盟公约;
2、 进行理事的选举和免职;
3、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本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5、 审议并通过本联盟的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秘书长在理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处是本联盟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权,处理本联盟日常事务,并有权将须联盟成员表决的事项提交理事会及全体成员大会。 联盟刊物:联盟指定载体。 与本联盟有关的重大决议、动态、联盟成员名单、秘书处组成人员名单将通过指定载体向联盟成员、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进行公布。 会费的收入、开支,应按照会计、财务规范严格执行和公布。

六、 权利 本联盟会员根据本联盟公约享有以下权利:

1、 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联盟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3、 当遇到重大困难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本联盟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4、 参加本联盟的活动、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5、 享有使用本联盟标志的权利。
6、 在联盟所覆盖的国家或地区,对涉及本国或本地区的业务,可获得联盟及联盟会员对其优先推荐权,被推荐会员应当为此推荐支付必要的费用。
7、 在联盟会员所在地区可获得该地区会员的必要协作,要求协作方会员应当向提供协作之会员支付必要的费用。
8、 本联盟会员可通过行业媒体的指定载体获得调查行业动态、市场行情、政策法规、技术装备交易等相关行业资讯,并有权优先获得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与专业培训。

七、 义务 本联盟会员根据本联盟公约须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联盟公约,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的声誉和联盟的合法权益。
2、 须以最高的诚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调查活动,获取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欺诈活动。
3、 按照联盟宗旨所指引的精神、道德标准对待客户与公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调查活动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在调查活动中知悉的被调查者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4、 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并支持本联盟组织的活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本联盟其它会员在市场运作、工作开展上以最大的帮助,为发展壮大本联盟做贡献。
5、 以最大的诚意与信誉确保同行间的正常合作,避免以降低专业服务标准为代价的无原则降价。
6、 对不遵守调查员职业准则、携带同行商业秘密恶意跳槽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7、 接受本联盟的评议和调解,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联盟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8、 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有关资料。
9、 联盟实行会员注册登记制度,联盟会员应按规定交纳联盟会费。

八、 联盟对行业的规范

1、 联盟会员通过本身自律,评选最佳调查公司、优秀调查员;行业刊物将对典型事件进行宣传、评论等对行业进行指引性的规范。
2、 对于各地明显违反法律、不遵守基本商业道德、欺骗客户的公司与个人,联盟可组成专家调查团对其进行公正而深入地调查,并将相关调查结果在指定载体上公布,供本联盟会员、新闻媒体、客户与社会公众在挑选合作伙伴、了解行业状况时参考。

九、 联盟公约的修改 联盟公约经中国调查业联盟理事会通过施行,若须修改须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向联盟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经联盟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后方可生效。

中国调查业联盟
2004年3月20日